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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的复审,指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请求,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专利的要求,符合驳回的条件,驳回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申请人在收到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复审请求,并附相关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人请求复审的请求,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审查,原审部门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认为应当撤销原决定的,应通知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由复审委员会据此向申请人发出撤销原决定的通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书面通知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间内陈述意见,经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专利申请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作出陈述或修改意见,期间届满,视为请求人撤回请求。
    请求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示决定之日起3个月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专利复审的注意事项
    一件专利申请经过中国专利局的审查被驳回后,申请人应该认真分析该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如果认为该专利应该有理由获批准,可以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即不属于中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即属于中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范围的,不符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同样发明已授予专利的、同样发明已有在先申请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即说明书撰写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单一性的);
  四、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
  根据上述规定,凡中国专利局以上述理由作出驳回决定,而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说明理由。同时,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按照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因此,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对申请文件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克服驳回理由中指出的缺陷,这样有利于申请人得到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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